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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2019-08-07 16:21   审核人: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国家给予资助。现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主要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院全日制毕业生(应、往届)、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五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最高三年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院财务审计处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院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或由学院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偿还;学院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还应同时将偿还贷款票据复印件寄送学生就读高校。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银行账户。学院也可将补偿金一次性发至学生银行卡,学生还款后将还款凭证复印件寄至学生工作处。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学校就读,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第十二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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