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济医保发〔2019〕20 号)以及《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的文件精神,“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实现应保尽保”的参保政策,学院鼓励全体学生参加济南市大学生医疗保险,济南市参保大学生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医疗待遇。
一、 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240元。
二、 缴费期和待遇享受期
缴费期: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待遇享受期: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首次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可自参保当年的9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如果错过集中缴费期,补缴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完成缴费,缴费标准同同年度大学生参保保费。待遇享受等待期为3个月(等待期自缴费当月起开始计算),等待期满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
三、 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
(一)普通门诊统筹
实施普通门诊统筹后,参保大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章丘校区(四号公寓楼后):校医院;文东校区:省建工社区卫生服务站(祥瑞路4号)。参保学生发生符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每次就诊学生个人负担35%,门诊统筹基金支付65%。一个医疗年度内报销累计超过600元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大学生在校外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凭校外医院病历、医疗费原始收据及费用明细清单,走现金报销流程。
(二)意外伤害门诊费用报销
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累计超过 200 元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 2000 元(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
(三)门诊慢性病待遇及报销
门诊慢性病是指由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接受治疗,并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疾病种类。
申请门诊慢性病的大学生参保人,在休学期间,可在户籍所在地选择一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可按规定给予报销。
(四)住院待遇
(1) 省内医保定点医院住院:
参保大学生因疾病需要住院或者急诊转住院治疗,可持身份证到省内任意一家定点联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时在治疗医院即时报销。
(2) 省外医保定点医院住院:
省外住院时可咨询医院是否能联网结算,如果不能则走现金报销流程。
(五)住院报销比例
(六) 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待遇
不符合门诊慢性病标准的“两病”参保大学生,可凭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住院病历,选择一家我市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两病”门诊用药定点并办理备案手续,享受“两病”门诊用药待遇。
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降压药、降糖药品费用,按规定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60%。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降血压、降血糖药物的最高限额分别累计不超过300元(使用胰岛素的糖尿病患者额外增加300元)。
四、 学校和医保基金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一) 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所致伤病的;
(二) 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导致伤亡的;
(三) 整形、美容、矫正治疗的;
(四)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
(五) 在境外发生的;
(六) 已经有第三者实际赔偿的该部分医疗费用;
(七) 其他不符合大学生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