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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山东传媒职业学院辅导员工作目标考核办法(2020征求意见稿)
2020-06-23 19:26   审核人:   (点击: )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激励广大辅导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进一步强化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促进辅导员成长进步,根据《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和山东省《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辅导员工作目标考核,是指学院根据辅导员工作职责和职业能力标准,对专兼职辅导员日常工作和一贯表现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专兼职辅导员包括不担任行政职务的专职辅导员、担任团总支书记的专职辅导员、担任党总支副书记的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四个类别。

第三条辅导员工作目标考核坚持把履职尽责放在首位,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坚持注重实绩、奖惩分明,坚持程序规范、简便易行。

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目标考核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牵头,组织人事处、系党总支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绩效发放等挂钩。

第五条考核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于“立德树人”总任务,主要考核辅导员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党团和班级建设、学业指导、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理论和实践研究九个方面的日常工作任务和阶段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学生满意度,以及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工作表现等。

第六条辅导员工作目标考核采取量化测评的方式开展,加强对辅导员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的考核。

第七条辅导员工作目标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送材料。辅导员根据量化指标,通过学生工作系统,填报工作记录、科研材料、培训或获奖证书等赋分事项及佐证材料;

(二)审核及检查考核。所在系党总支对辅导员提交的指标材料进行抽审或审核。系党总支根据量化指标权限开展日常检查考核和学期民主测评,形成学期或学年考评数据,通过学生工作系统进行统一核算。

(三)复审及检查考核。学生工作处对赋分事项进行抽审或复审。学生工作处根据量化指标权限开展日常检查考核,形成考核数据,通过学生工作系统进行统一核算。

(四)结果反馈。学生工作处对考核成绩每周予以更新,各系及辅导员可适时查询。根据量化指标的日常动态成绩和学期、学年的阶段性成绩,系党总支应采取适当方式,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要求,听取本人意见。发挥工作目标考核的积极效用,实现以考促改,以考促优的良性循环。

第八条辅导员工作目标考核的量化指标。

(一)量化指标坚持日常考核与学期、学年考核相结合,坚持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相结合,坚持学院导向与个人发展相结合。

(二)辅导员工作目标考核的基本单位为学期(数据时段:第一学期8-1月;第二学期2-7月),考核周期根据工作需要设定为学年或年度,对学年或年度对应的学期成绩求和即为学年和年度成绩。辅导员、系党总支、学生工作处根据权限开展日常数据及佐证材料的填报、审核、复审等工作。相关成绩及排名动态更新,实时查询。排名包括全院总排名,全院类别排名,全系总排名,全系类别排名。

(三)辅导员工作目标考核量化指标包括工作量、工作成效、科研成果、培训学习、民主测评和工作表现6个一级指标、19个二级指标和10个三级指标。辅导员工作目标考核量化成绩=基础分(即工作量、工作成效、科研成果、培训学习、民主测评五个指标的成绩)+附加分(即工作表现的成绩)。

第九条辅导员工作量的量化指标,包括带班工作量、值班出勤量、日常工作量、理论宣讲工作量和其他工作工作量五个二级指标,学年或年度最高计25分。

(一)辅导员带班工作量成绩最高计5分,量化考核公式如下(N为所带在籍学生数,以学籍为准。由学工系统根据系统数据运算。):

1.未担任行政职务的专职辅导员带班工作量为200-300人,带班工作量成绩=工作量基本分(N/200)*1.75+工作量附加分(N-200)*0.0075。

2.担任团总支书记的专职辅导员带班工作量为100-200人,带班工作量成绩=工作量基本分(N/100)*1.75+工作量附加分(N-100)*0.0075。

3.担党总支副书记的专职辅导员及兼职辅导员带班工作量为60-100人,带班工作量成绩=工作量基本分(N/60)*1.75+工作量附加分(N-60)*0.019。

(二)辅导员值班工作量成绩,学年或年度最高计5分,量化考核公式如下(N为实际值班出勤天数,以钉钉签到和值班记录为准,两项记录齐全为出勤。由组织人事处和学生工作处考核填报):

1.未担任行政职务的专职辅导员和担任团总支书记的专职辅导员应每周在校值班2次。值班工作量成绩=N/80*5。

2.担党总支副书记的专职辅导员及兼职辅导员应每周在校值班1次。值班工作量成绩=N/40*5。

(三)辅导员日常工作量指标包含谈心谈话工作、主题班会工作、班级文化活动工作、家访工作和进宿舍工作五个三级指标,学年或年度最高计12分。考核数据以系统记录为准,相关工作记录、会议活动纪要、新闻链接、照片及音视频等佐证材料,以附件形式实时录入学工系统。各系、学生工作处不定时进行抽查审核,对弄虚作假、疲于应付的应删除工作记录,取消相应计分分值,对相关辅导员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扣分。

1.谈心谈话原则上应采取一对一的形式开展,应每学年全覆盖多带在籍学生,含休学、保留学籍学生。谈心谈话工作量成绩=谈心谈话记录条数/所带班级在籍人数*4,最高计4分。

2.主题班会应每四周以行政班为单位组织1次。主题班会工作量成绩=主题班会记录条数(以行政班为单位组织的次数)/(10*所带班级数)*2,最高计2分。

3.班级文化活动应每学期以行政班为单位组织2次。班级文化活动工作量成绩=班级文化活动记录条数(以行政班为单位组织的次数)/(4*所带班级数)*2,最高计2分。

4.家访工作应2学年全覆盖多带在籍学生,含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大三学年的家访工作,以就业创业困难、经济困难、学业困难、心理问题等重点学生为主。家访工作量成绩=家访记录条数/(所带班级在籍人数/2)*2,最高计2分。

5.进宿舍工作数据由辅导员填报工作记录形成,所在系和学生工作处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出入登记和公寓管理系统的相关数据,进行抽查复核。进宿舍工作量成绩计算公式如下:

(1)未担任行政职务的专职辅导员和担任团总支书记的专职辅导员应每周进学生宿舍2次。进宿舍工作量成绩=进宿舍记录条数/80*2。

(2)担任党总支副书记的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应每周进学生宿舍1次。进宿舍工作量成绩=进宿舍记录条数/40*2。

(四)理论宣讲是指辅导员立足学生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实际,以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要内容,以因事而化、因时而进、因势而新为理念和方法,面向学生开展理论宣讲工作,激励学生自觉把个人的理想追求融入国家和民族的事业中,勇做走在时代前列的奋进者、开拓者、奉献者。

理论宣讲应每四周以行政班为单位组织1次。理论宣讲工作量成绩=理论宣讲工作记录条数(以行政班为单位组织的次数)/(10*所带班级数)*2,最高计2分。考核数据以系统记录为准,相关工作记录、纪要及必要附件应实时录入学工系统。

(五)其他工作量是指辅导员承担的由学院或所在系安排的,以学期或学年为周期的其他学生工作如系资助工作、系公寓管理工作等,由辅导员根据负责指派工作的部门或系对该项工作出具的考核认定材料,申报考核成绩。考核合格以上的,每项工作计1分,该指标学年或年度最高计2分。

第十条辅导员工作实绩的量化指标,包括学生培养、宿舍管理、课堂管理(含第一、第二课堂)、学费收缴、征兵工作和标志性成果六个二级指标,学年或年度最高计25分。

(一)学生培养成绩=在籍在校学生学期综合测评平均分/100*5,最高计5分。考核成绩由学工系统根据学生综合测评系统自行运算。

(二)宿舍管理成绩=所带学生所在宿舍的学期考核平均分/100*2.5,最高计2.5分。考核成绩由学工系统根据公寓管理系统或学生工作处的考核数据自行运算。

大三顶岗实习学生的宿舍成绩原则上以离校退宿的内务成绩计分,特殊情况以大一大二学生的宿舍平均成绩计分,相关数据由宿管系统提供的数据为准。

(三)课堂管理成绩=所带班级的学期平均课堂出勤率*2(含第一、第二课堂),学年或年度最高计4分。课堂出勤率=实际出勤人数/班级在籍在校学生数。考核数据主要来源于学生工作处、各系和团委日常对课堂出勤率的抽查考核、“动感校园”系统、教务系统等的数字考勤数据。抽查考核数据由考核部门实时录入学工系统,其他数据由考核系统自动获取。

大三顶岗实习学生的课堂出勤率以线上班会考勤、实习指导教师考勤、实习单位考勤等考勤数据为准,相关数据由辅导员录入,所在系审核。

(四)学费收缴成绩=学生实际缴纳学费人数/所带在籍在校学生总数*2,学年或年度最高计2分,相关数据由财务处提供的秋季学期缴费数据为准。

(五)征兵工作成绩=入伍人数/(所带在籍在校男生数*0.025)*4,该单项不设上限分相关数据由武装部提供。

(六)标志性成果是指辅导员获得校级以上荣誉或奖项,班集体获得校级以上荣誉或奖项和学生获得省级以上荣誉或奖项(不含励志奖学金)的项目。标志性成果的成绩,学年或年度最高计5分。数据以系统记录为准,由辅导员上传相关情况说明、证书等必要佐证材料,经审核后赋分。

1.辅导员个人获得校级以上荣誉和奖项的,校级荣誉和奖项按照一(特)、二、三等奖分别计0.5分、0.2分、0.1分;省级荣誉和奖项按照一(特)、二、三等奖分别计1分、0.5分、0.2分;国家级荣誉和奖项按照一(等)、二、三等奖分别计2分、1分、0.5分。有奖次设置,未标注奖次的按三等奖计分。无奖次设置的奖项按一等奖计分。

2.班级获得校级以上荣誉和奖项的,校级荣誉和奖项按照一(特)、二、三等奖分别计0.5分、0.2分、0.1分;省级荣誉和奖项按照一(特)、二、三等奖分别计1分、0.5分、0.2分;国家级荣誉和奖项按照一(特)、二、三等奖分别计2分、1分、0.5分。有奖次设置,未标注奖次的按三等奖计分。无奖次设置的奖项按一等奖计分。

3.学生获得省级以上荣誉和奖项的,省级荣誉和奖项按照按照一(特等)、二、三等奖分别计0.3分、0.2分、0.1分;国家级荣誉和奖项按照一(特等)、二、三等奖分别计1分、0.5分、0.2分。有奖次设置,未标注奖次的按三等奖计分。无奖次设置的奖项按一等奖计分。

第十一条科研成果主要是指与辅导员九大工作职责相关的论文、课题、教学成果等。该项由辅导员据实填报,经审核后赋分或以科研系统数据为依据核算成绩。科研成果成绩,学年或年度最高计10分。

(一)论文: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每篇计5分,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每篇计10分。多人撰写的,前两名分别计7分和3分,其他人员计0.5分。

在省级、国家级主流媒体发表网文的按照论文标准计分。

(二)论文之外的科研成果计分规则。

1.课题:每项省级以上课题,主持人计8分,参与人排名每减少一位计分减2分,最少计0.5分。院级课题分值减半。

2.教学成果奖:每项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按照一(特)、二、三(优秀)等奖,主持人分别计10分、8分、5分。参与人排名每减少一位计分减2分,最少计0.5分。院级教学成果奖分值减半。

3.教材:每出版一本教材主编计5分,副主编计3分,参编计0.5分。

4.专著:每出版一本专著按照作者位次最高计10分,排名每减少一位计分减2分,最少计0.5分。

第十二条培训学习是指辅导员参加校级以上专题会议和培训学习。培训学习包括校级培训、校级以上培训两个二级指标,学年或年度成绩最高计10分。该数据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提供。

(一)学期校级培训成绩=参加学校辅导员专题会议、活动及培训的实际出勤数/专题会议、活动及培训组织的次数*3,最高计3分。

(二)参加学生工作处安排的省级以上的辅导员培训、专题工作培训等,每次计3分,最高计4分。

第十三条民主测评是指由辅导员、所在系和学生对辅导员进行的考核评价。民主测评包括自我评价、系评价、学生评价三个二级指标。民主测评通过学工系统每学期开展一次。学年或年度成绩最高计30分。

自我评价、系评价是由辅导员本人、所在系对辅导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的自评或考核评价。德,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况和在政治立场、思想政治素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水平以及管理、职业技能水平的提高、知识更新、工作创新等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服务学生意识等方面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师生满意度等情况;廉,主要考核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考核人根据被考核对象的实际情况,予以优秀(100分),良好(80分),合格(60分),不合格(40分)的评价。

学生评价是学生对辅导员工作的满意度评价。由辅导员所带的在籍在校的学生,对辅导员在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方面进行的满意度测评。测评等级分为非常满意(100分),满意(80分),一般(60分),不满意(40分)。

(一)辅导员自我评价成绩=评价得分/100*1.5,最高计1.5分。

(二)系评价包括同行评价和领导评价,由辅导员所在系党总支负责组织评价。系评价成绩=同行评价成绩+领导评价成绩,最高计6分。

(1)同行评价是由同一系的专兼职辅导员开展的互评工作。同行评价成绩=评价平均分/100*2,最高计2分。

(2)领导评价由所在系副科以上行政干部对本人以外的辅导员进行的评价。领导评价=评价平均分/100*4,最高计4分。

(三)学生评价成绩=学生评价平均分*(参评学生数/在籍在校学生数)/100*7.5,最高计7.5分。

第十四条辅导员工作表现的附加分,包括加分项和扣分项,该项分值不设限。加分项、扣分项的赋分坚持一事一落实,一事一通报的原则开展。数据一般由辅导员申报,特殊情况也可由学生工作处、各系直接申报;经系审核,学生工作处复审,学院公示后确认赋分。

(一)加分项

1.以德立身,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拾金不昧等方面有突出事迹的,每项加2分。

相关事迹被省级媒体报道的加5分,被国家级媒体报道的,加10分。

2.根据学院安排代表学院,参加或带队参加省级以上辅导员职业技能大赛等相关赛事或交流活动,为学院争取荣誉的,每次加0.2分。

3.根据学院安排,在校内或到兄弟院校面向全校开展理论宣讲、事迹报告、经验交流报告的,每次加2分。在校内辅导员论坛上做经验交流报告的加0.1-1分。

4.根据学院实际,立足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对相关的制度建设、工作方案设计、工作方式方法等书面提出科学合理、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意见建议或作出相关总结及示范,经学院研究予以采纳或推广,对相关工作起到较大推动作用的,每次加0.1-5分。

5.根据招生就业处考核认定,在促进学生就业,报送学生就业数据的工作中表现突出,被评为优秀的每次加0.5分。

6.响应学院号召主动献血的,每次加1分。

7.协助就业专职教师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督促应届毕业生及时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录入个人就业信息和填写《就业情况问卷》。每年组织应届毕业生于毕业当年的12月前填写《就业情况问卷》,完成数占所带学生数30%的加0.3分,每提升10个百分点再加0.1分。赋分依据以学院就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数据为准。

8.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应急事件、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每次加0.5-20分。

9.其他应加分的事项参照上述规定加分,同一事项不重复加分。

(二)扣分项

1.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发表、转发错误观点,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性骚扰学生、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索取或收受学生和家长礼品礼金,学术不端,在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评定奖助学金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恶意捏造事实攻击他人,侵占学生奖助学金等师德失范行为的,每次扣50分。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规定扣分。

2.在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落实“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和“三全育人”的工作要求不到位;以学生为本、为学生成长成才服务的意识不够到位;深入学生之中,立足学生思想、心理、生活、就业等实际问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到位甚至缺位;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能努力赢取学生信赖,不能努力为学院赢得学生信赖,不能防范应急事件的发生等失职失责行为,导致发生严重舆情事件的,视情况每次扣1-10分。

3.存在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学生累计三次以上通过校外途径投诉问题,给学院工作造成被动,但尚未造成舆情事件,被投诉事项经查属实的,视情况每次扣0.1-1分。

(1)在落实凡事都从思政教育的角度出发,向学生讲清为什么,通过日常工作中的担当和作为,树立权威形象,提高可信赖度,努力成为学生的知心朋友和人生导师方面工作不到位的;

(2)对学生舆情学情掌握不实不细,发现问题、事件苗头不及时,教育引导工作不到位的;

(3)对学生反馈的问题和意见建议,不及时分析、报告、处理、反馈和教育引导的;

(4)对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安排等解读不到位的;

(5)不能教育引导学生通过学院内部的投诉机制如辅导员、系学生热线及网络服务点、学院学生服务热线、学生工作处处长信箱、纪检监察室监督电话、院领导接待日等反映问题和意见建议的;

(6)与学生发生言语或行为冲突,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其他教育引导学生不到位、无成效的情形。

4.在日常工作中,特别是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况每次扣1-10分。

5.在日常工作中,服务学生意识缺位,责任心不强,麻痹大意,导致报送学院及上级部门的申报材料出现较大错误,影响相关工作进展和学院声誉的,视情况每次扣1-5分。

6.在日常工作中,不依规照章办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每次扣0.1-5分。

(1)对应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行为,不予处理、不及时处理的;

(2)对应按照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劝退、自动退学、休学等申报手续的,不予办理,不及时办理,甚至有为学生“挂学籍”提供便利和支持的;

(3)推荐不符合评奖评优和资助条件的学生参评参选的;

(4)其他不依规照章办事的行为。

7.在日常工作中,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高,不注重学习提升,工作能力不足导致在各类检查督导和参观考察时成绩和表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造成的不良影响程度每次扣0.1-5分。

(1)第一、第二课堂出勤率低于70%的;

(2)学生宿舍不达标率高于30%或重点学生宿舍不达标的;

(3)其他工作成绩较差,影响学院相关工作和学院声誉的情形。

8.日常工作执行力不强,工作消极倦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每次扣0.1-5分。

(1)教育管理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导致学生被伤害、被骗等人身和财产遭受侵害和损失或是引发安全事故的;

(2)工作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学生个人信息泄露或侵犯学生隐私、名誉等合法权益的;

(3)拒不完成工作任务或严重逾期(延迟24小时以上)完成工作任务的;

(4)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按照要求及时提交整改方案,开展整改落实工作,按时提交整改报告的;

(5)参加培训学习及专题会议出勤率低于60%的;

(6)未经批准值班工作量低于60%的;

(7)其他工作执行力不强,不按照工作要求,抓紧抓实抓细,屡教不改的。

第十五条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根据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激励约束、培养教育,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营造见贤思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制度在教育管理工作中的规范、引导、评价和教育功能。

(一)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岗位(职务)评聘续聘、奖惩、晋级、绩效工资发放等挂钩关联,具体由学院另行规定。

(二)量化考核成绩是评选优秀辅导员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各系应根据分配的名额按考核成绩名次推荐。校外赞助的辅导员奖励项目,学生工作处根据名额按照全院成绩排名顺序予以奖励。

(三)学生工作处根据考核成绩,评定辅导员星级,三星以上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布。标准为95分以上为五星级辅导员,90-94分为四星级辅导员,80-89分为三星级辅导员,70-79分为二星级辅导员,60-69分为一星级辅导员。不满60分的为不达标辅导员,连续二年不达标的予以全院通报,并报组织人事处予以岗位调整,调整后的岗位待遇不能高于原待遇,三年内不得晋级和提拔。

(四)学生工作处根据成绩给出未担任行政职务的专职辅导员带班能力的指导性意见,并予以公布。标准为80分以上的(三星以上辅导员)可带200-300人;60-70分的(一、二星辅导员)可带100-240人,60分以下的可带40-100人。

(五)对考核成绩为60-70分的辅导员,要及时谈话提醒。对平时考核结果低于60分的辅导员,及时批评教育。发现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报送纪检监察室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处理。各系党总支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帮助、引导辅导员查找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激发自我完善的内生动力,为其改进提高创造条件。

(六)对于考核成绩低于60分的辅导员,不承认其在考核学年的带班经历。

第十六条辅导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作目标考核。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或者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恶意捏造事实攻击他人等情形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扣分;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考核成绩计零分或以学工系统核算的成绩为准。

第十七条辅导员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生工作处、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直至学院党委反映,学生工作处牵头复议。

第十八条严格考核工作纪律。严肃查处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行为。对于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考核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报纪检监察室作依规依纪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学生工作处应当结合实际,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辅导员考核工作,提高考核工作智能化水平,力求简便快捷,防止繁琐操作。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制定的相关规定失效。

山东传媒职业学院

202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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