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传媒职业学院学生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为落实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 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2 号)精神,结合济南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要求(济人社发【2018】101号)及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一条组织机构成立山东传媒职业学院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二条参保范围
全体在校生。
第三条基本原则
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参保登记、身份核对、信息采集、录入、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第四条医疗保障内容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参保人在全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即时结算。
第五条参保缴费
(一)每人每年缴费160元;
(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
(三)费用由学校收缴后统一上交济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四)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大学生医保的缴费期,自9月1 日起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为一个医疗年度。学生毕业当年,其居民医保住院及门诊规定病种待遇享受延长至其就业时,最长延长至毕业当年12月31日。
第六条医疗保险待遇
学生在规定的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对应医疗年度大学生医保待遇:
(一)住院待遇
学生因病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符合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个人只支付起付标准和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部分由济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二)门诊规定病种待遇
门诊规定病种是指由济南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接受治疗,并由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疾病种类。分别为:恶性肿瘤及白血病的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苯丙酮尿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重症肌无力、肝豆状核变性、强直性脊柱炎和结核病。
(三)家庭病床待遇
符合以下条件的大学生,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根据申请可以为其开设家庭病床:
1.脑中风丧失全部或大部分行动能力且病情符合住院条件的;
2.恶性肿瘤晚期行动困难的;
3.严重心肺疾病符合住院条件,住院医疗确有困难的;
4.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的。
(四)生育医疗待遇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学生,因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定额包干支付。
(五)意外伤害待遇
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累计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
(六)普通门诊待遇
学生在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只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部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七)大病保险待遇
学生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经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居民大病保险按规定再给予补偿。
(八)大学生医保待遇标准
注:门诊规定病种中的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乡镇卫生院为90%,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统一为80%。
第七条学生就医结算流程
(一)住院就医结算流程
1.普通住院
(1)住院登记:大学生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凭居民身份证办理住院手续。
(2)押金收取: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医院可先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出院结算时多退少补。
(3)出院结算:学生出院时,与医院结算个人负担部分。
2.急症住院
学生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急症住院的,病情符合急症住院条件的,其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由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
危重病人在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由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住院有关规定支付,不执行起付标准。
3.市内转诊转院
学生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确需转院治疗的,经此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同意,可向上、向下或同级转院至其他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视为一次住院。向上、向下转院的支付比例执行转入医疗机构标准,同级转院的支付比例执行转出医疗机构标准。学生向上级医疗机构转院时,应补齐转入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差额。
4.异地转诊转院
异地转诊转院应具备的条件:
(1)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诊疗的疑难重症;
(2)经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
(3)接诊医疗机构的诊疗水平高于本市,且须为三级医疗机构。
学生需要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应先由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组织专家会诊,提出转外地住院治疗的建议,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开具《外地转诊转院备案表》,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方可转院至外地三级医疗机构治疗,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报销。
5.异地住院
学生参保人假期、休学、外地实习期间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报销。
(二)门诊规定病种申请、就医、结算流程
学生申请门诊规定病种治疗的,应准备住院病历复印件、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以及相关检查检验结果、个人申请等原始材料报学校,学校受理后统一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鉴定,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发放《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以下简称《门规证》)。门诊规定病种的鉴定标准和费用支付范围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办法执行。
门诊规定病种大学生参保人,在休学期间,可在户籍所在地选择一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可按规定给予报销。
(三)家庭病床
学生申请办理家庭病床时,需经接诊医师提出初步意见,由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家庭病床治疗周期一般为90天,参保人因病情确需延长的,应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但一个医疗年度内累计最长时间不超过150天。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管理。符合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每人每天最高限额平均为60元。限额以内的费用,经审核后按规定比例结算。超过限额的费用,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家庭病床报销比例、起付线等参照住院标准执行。大学生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就医,住院和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只负担一次。
(四)生育结算流程
学生因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费用。大学生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急救、抢救及其他特殊情况除外),方可享受生育报销待遇。
学生因急救、抢救及其他特殊情况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凭医保卡、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有效费用单据、病历首页复印件、医嘱单复印件、汇总费用明细等材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已经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生育报销待遇的,不再以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配偶身份享受职工生育保险生育补助金。
(五)意外伤害就医、结算流程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大学生参保人因意外伤害需门诊急诊治疗的,可就近就医,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将门诊原始病历、有效费用单据原件和费用清单交至学校,由学校统一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六)普通门诊就医、结算流程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大学生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65%比例负担,一年最高报销500元,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
参保大学生于寒暑假、实习、法定节假日及休学期间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和经本校批准转诊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回校后将现金报销材料交至学校经办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七)医疗费用现金报销流程
现金报销的范围:异地住院、本地非定点急症住院、门诊急诊死亡、门急诊意外伤害。
医疗终结后,大学生应将住院发票原件、住院病历、汇总费用明细、身份证复印件、医院等级证明、就医情况说明等材料(异地转诊转院情况还应携带《济南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转诊转院备案表》)交学生工作处,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现金报销手续。
第八条不属于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一)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所致伤病的;
(二)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或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整形、美容、矫正治疗的;
(四)因引产、流产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
(五)在境外发生的;
(六)有第三者责任赔偿的;
(七)其他不符合大学生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
第九条管理服务
(一)学生工作处、各系负责学生医疗保险的宣传、引导工作,负责学生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负责相关费用收缴、转交工作,负责续保、停保审核及管理工作。
(二)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毕业后在济南市稳定就业的,持本人身份证到济南市医保办办理停保手续后方可参加职工医保。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