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增强大学生国防意识,切实推进我院学生国防教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按照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对大学生在校期间进行国防教育,提高学生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加强组织纪律性,培养艰苦奋斗的作风;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后备兵员和预备役军官、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打好基础。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均应参加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课。军事训练由军训办公室组建团、营、连、排。教官由部队承训官兵担任,连长由学生教官担任。
第五条 学生军事训练作为大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新生必须接受规定时数的军事训练,因特殊情况当年不能参加军训者,需经军训领导小组批准方能缓训。
第二章 内容与方法
第六条 学生军事训练是指普通高等学校组织的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以及与学生军事训练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的规定内容实施军事技能训练。主要包括:
条令条例教育及队列训练:条令条例为《内务条令》、《纪律条令》、《队列条令》。队列训练主要包括立正、稍息、停止间转法、整齐报数;踏步、齐步、跑步、正步的行进与停止;组织阅兵式。
内务训练包括安排学习整理被褥、物品摆放及卫生清洁等内容,并进行内务卫生评比。
教育活动:开展入学教育的讲座、经典战争影片回顾、征文、知识竞赛、各类文体活动、比赛等。
评优评先:军训结束前,评选出优秀连队、优秀教官(部队和学生)、优秀标兵等,并在军训结业典礼大会上进行表彰。
第八条 军事理论课的主要内容有:中国国防、军事思想、战略环境、军事高技术、信息化战争等。
第九条 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是学生的公共必修课程,纳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通常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组织实施。军事技能训练与军事理论课考核(试)采用百分制记录成绩,载入本人学籍档案,考核(试)成绩及格者,共计2个学分;考核(试)成绩不及格或旷考者,学分为0,随下一级学生重修。
第十条 军事理论课教学在校内组织实施,课程安排纳入学院教务管理系统,教学时数为36学时。
第十一条 学生军事技能训练主要在校内集中组织实施,时间为2-3周。集中训练,必须强调军事化管理,强化条令条例教育,培养学生的军人素质和优良作风。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军事训练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军训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军训领导小组下设军训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全面负责对军训工作的布置和协调。军事训练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亲自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和行政的党委副书记及承训部队首长担任,成员由院办、宣传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总务处、团委、保卫处等部门负责同志和各系党支部书记或行政副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处长担任。
第十三条 各系成立军训工作小组。其职责是督促、检查本系学生军训情况,做好军训期间学生的思想工作,激发学生的参训热情,协调处理本系学生军训中的有关问题和事项,及时向军训办反馈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军训编制两个军训团,章丘校区为第一军训团,编制若干个营;文东校区为第二军训团,编制一个营。营下设若干连,连队编制90-110人。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军事理论课教学由军事教研室具体组织实施,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大纲,建立专职军事教师与兼职军事教师相结合的师资队伍,满足教学需要。
第十六条 军事理论课教师应具备高校教师的基本条件,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管理能力,政治思想好,掌握军事教育理论,熟悉军事理论课教学方法。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和创新能力,不断充实新知识、新内容,掌握好深度和广度,改进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军事教研室应积极开设与军事课相关的选修课和举办讲座。组织授课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和学术研究。通过教师听课、学生评教和专家评议的方式对教师授课情况做出评价,促进教师的课堂教学效果。
第十八条 军事教研室应认真组织教师集体备课和试讲示教,分期分批安排军事教师参加省教育厅、军事部门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军事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十九条 军事理论课考试试题由军事教研室负责命制,应做到题型多样,难易适度,重点突出。授课教师负责阅卷和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学生军事理论考核成绩由军事教研室及时汇总,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五章 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请销假制度。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军训的,个人写好假条提出申请,批假权限,请假1天之内,由连长、教官签字批准,报军训办备案。请假超过1天以上时,由连长、教官报营长批准,并报军训办进行登记备案;旷课3次以上或缺勤达到1/4以上的军训学生无学分,不计军训成绩,对未完成军训时间的进行补训。
第二十一条 值班制度。各校区训练场设立值班点,每天安排1-2名工作人员值班,并做好出勤记录。军训教员到达训练场后,首先在值班点进行登记,有事离开军训场地,要向值班点请假。
第二十二条 考核考勤和工作日志制度。军训连长每天要记录军训日志,详细记录学生军训的出勤、训练等表现情况,军训办公室每日巡查2-3次。军训结束后,将考勤登记表报军训办备案。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三条 新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宣传报道、征文活动、照相、摄像和音响保障等工作由宣传处、学生工作处、团委统一协调。
第二十四条 军训前由军训办公室制定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实施方案》,会同承训部队制定军训计划,组织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考核工作;组织内务卫生检查评比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训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工作。
第二十五条 部队教官和学生教官就餐由总务处安排,加强食堂卫生检查,确保承训官兵和军训学生饮食安全;安排好军训期间运送学生饮用水的车辆;安排训练场医务人员,做好参训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
第二十六条 军训期间的安全工作由保卫处负责,协助承训部队预防意外事件的发生,及时控制和处理学生军训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军训经费保障。由学生工作处每年根据学校招生数量提出预算,报校领导批准。
第七章 总结与表彰
第二十八条 军事技能训练结束时,军训团依据军训工作活动的检查考核情况,评选出先进集体和个人,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九条 受表彰的个人,应列为各系年度考核及评优优先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条 各系对在军事技能训练期间违反纪律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学生工作处
2017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