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增强工作主动性,及时发现有心理危机或潜在危机的学生,及时进行干预,预防校园突发危机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心理危机干预是指对那些存在心理危机倾向或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提供支持和帮助,使之症状得到缓解,重新适应生活。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院成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处、保卫处、院医院、法律事务等单位负责人和各系负责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处理做出决策。
第四条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下设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由中心专兼职教师构成,根据学生的心理危机情况向各系提供心理专业方面的指导和建议。专家组要牢牢树立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意识,对需要治疗的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要及时建议各系转至专业心理医院或精神卫生中心,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条各系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各系党总支书记负责。各系辅导员应积极协助党总支书记完成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履行其指导建议的工作职能。
第六条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依托学生社团“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以及各班心理委员,加强培训及考核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章干预对象
第七条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我们关注与干预的对象。确定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
第八条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干预:
(一)讨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
(二)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三)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九条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一)在心理健康普测中筛查出来的可能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
(二)因学业问题、家庭经济问题、环境适应问题、情感问题等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三)因个人情感受挫、人际关系失调、性格内向孤僻等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四)生活学习中遭遇突然打击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遭遇危机的学生。
第四章预防教育
第十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心理中心应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应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应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人们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同学们的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
第十一条各系建立心理辅导站,应积极配合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应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教育;应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试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十二条及时、科学地确定预警的对象和范围。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在每年新生入学时都要开展心理普查工作,建立学生心理档案,把疑似神经症(抑郁症、焦虑症、强迫症等)和精神分裂症倾向、自杀倾向及有强烈敌对倾向的学生列入重点关注对象。
第五章早期预警
第十三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四条建立预警机制,建立班级、教学系、学院三级预警系统。
(一)一级预警:班级。充分发挥班级学生干部、班级心理委员的骨干作用,关心同学,广泛联系与沟通同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思想和情感上的联系与沟通,了解思想动态和心态,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报告。
(二)二级预警:教学系。系领导、教师要关爱学生,密切关注学生异常心理、行为,辅导员要针对性的与学生谈话,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对重要情况,要立即向有关领导、有关部门报告,并在专家指导下对学生进行及时干预。
(三)三级预警:学院。应认真开展心理普查和心理健康排查工作,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筛查出需要主动干预的对象并采取相应措施;学院心理咨询教师要牢牢树立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意识,在心理辅导或咨询过程中,如发现处于危机状态需要立即干预的学生,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第十五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及时反馈制度。各系应将本系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信息报告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并由辅导员定期反馈该生相关信息。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及时将学生心理健康普查结果等相关信息反馈给各系。
第六章危机干预
第十六条对可能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学生的干预措施。
对可能患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各系应及时掌握该生心理状况,通知其监护人,并转诊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进行相关诊断和治疗。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履行其指导建议的工作职能。
第十七条对可能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各系立即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并成立监护小组对该生实行24 小时全程监护,确保该生人身安全,同时通知该生家长尽快到校;
(二)各系应立即通知家长将该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诊断,并根据诊断结果进一步开展工作。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履行其指导建议的工作职能。
第十八条对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对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一旦发现便立即启动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各有关部门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调配合处理危机;
(二)对刚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要立即送到最近的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
(三)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调查取证;
(四)对自杀未遂的学生,各系应通知家长将该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进行诊断,并根据诊断结果进一步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由相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安全,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后续处理。
第二十条对危机知情人员的干预措施
危机过后,需要对知情人员进行干预。可以利用支持性干预或团体辅导策略,通过班级辅导等方法,协助经历危机的大学生及相关人员,如同学、家长、学生工作干部及危机干预人员正确处理危机遗留的心理问题,尽快恢复心理平衡,尽量减少由于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七章后期跟踪
第二十一条因心理危机而休学或请假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向所在系出具三级甲等专业精神卫生机构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并将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交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留档。
第二十二条学生复学后,所在系应对学生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辅导员以及班级心理委员对其密切关注,及时掌握其心理健康状况。
第二十三条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要根据各系提供的信息,以指导建议的形式,帮助辅导员开展工作,或根据学生本人意愿以预约咨询的形式,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所在系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应安排辅导员以及班级心理委员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
第八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一)培训制度。对负责相关工作的领导、辅导员以及学生骨干开展有关心理危机干预的定期培训。
(二)备案制度。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系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的复印件(包括遗书、日记、信件等)交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备案。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各系亦应将其详细资料的复印件交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备案。
(三)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六条责任追究。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部门或个人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教学系应针对本系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本、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系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经常性地对本系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应对失恋学生、学习困难学生、经济困难学生、适应困难学生、就业困难学生、突然遭受重大打击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心理危机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
第二十八条各系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2018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