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新生励志奖学金是面向全日制本专科(高职)新生设置的奖学金,旨在激励德才兼备、品学兼优、表现突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为规范新生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及发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新生励志奖学金的组织领导、评审等工作。下设新生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新生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推荐、审核、公示、发放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条 学院纪委对新生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第四条 新生励志奖学金总额2万元,每年设奖10名,每人奖励2000元。新生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当年录取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新生。
第五条 申请新生励志奖学金的新生应满足以下五条基本条件(以高中档案的记载为准):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甘于奉献,乐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有较为突出的德育事迹;
(三)具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组织观念,积极参与校园文化活动;
(四)尊敬师长,善待他人,与同学关系融治。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第六条 申请新生励志奖学金的新生应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两条:
(一)高考成绩全专业前30%且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以当学年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为准);如不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则要满足高考成绩全专业前3名;(高考成绩以夏考成绩为准)
(二)第一志愿报考我院;
(三)获得省级以上荣誉或称号;
(四)高中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
(五)其他表现突出,奖学金管理委员会认为可以列为奖励条件的。
第七条奖学金评选可通过本人自荐、群众推荐或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符合条件的新生须填写《新生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交所在系。所在系须成立新生励志奖学金推荐小组,按学院分配名额择优确定人选,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填写《新生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信息汇总表》,向学院推荐。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生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获奖名单并公示,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发放证书和奖学金。
第八条获得新生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退学的,应将奖学金交回学院。
第九条本办法由新生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