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金,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 7 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发【2019】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认定对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范围为正式注册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的学生。
第二条 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以注册学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院长为副组长,各系党支部书记、学生工作处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监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认定工作的日常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认定小组。以系为单位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支部书记任组长、党支部副书记(团总支书记)任副组长、辅导员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小组,对各班级评议推荐的困难学生进行审核、认定。各系在公告栏、网站等公示认定小组的职能、成员名单、咨询投诉方式。
第六条 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推荐小组,负责民主评议、推荐工作。评议推荐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小组成立后,公示评议小组的职能、成员名单。
第三章 认定依据、标准和档次
第七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比如是否单亲、父母年龄是否60岁以上、家庭子女人数、父母是否残疾、重病以及家庭赡养老人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比如学生生源地是否是国家级贫困县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八条 评议推荐、认定小组应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基础上,依据以上各因素,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认定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等二至三档。一般困难学生、困难学生、特别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按在校生的4%、6%、4%评定,按困难程度排序。具体认定时,应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认定档次比例。
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一)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二)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困难学生”:
(一)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二)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三)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四)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儿;
(五)重点困境儿童;
(六)烈士子女;
(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八)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及工作要求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定小组、评议推荐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相互协调,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同时需要提供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特困城镇家庭、孤残、烈士子女及长期患重病、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第十三条 评议推荐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对照本细则的认定标准和依据,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细致地进行评议推荐,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批表》(附件2)。认定小组根据辅导员谈话记录和班级民主评议推荐小组的意见,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批表》签署意见,将建议名单和档次在各系公示2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附件3)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征得评议推荐、认定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发现有弄虚作假者,除撤销其认定资格外,还要视其情况的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定名单及认定档次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将最终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一)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异议或反映(书面材料),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申请异议或反应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二)如无异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批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每学年将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八条 学院纪委对家庭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认定结果将作为当学年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各类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2010年9月19日印发的《山东传媒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山传学字[2010]0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批表》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
201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