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工作,维护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事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费、住宿费收缴原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属非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在校就读的大学生按时足额交纳学费、住宿费是应尽的义务。
第二条 学院根据山东省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学年度收缴学费、住宿费,并按有关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如果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有变化的,财务审计处应及时到政府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三条 学院根据国家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学生交纳的学费、住宿费必须纳入学院统一管理,全额上缴省财政专户。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机构是学院财务审计处,其他部门无权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四条 学院收取学生学费、住宿费采用学年制,不得跨学年度收费。学生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向学院交纳学费、住宿费。新生应在入学报到时缴清当年学费、住宿费;老生应在每学年开学前两周内缴清当年学费、住宿费。
第二章 学费、住宿费的收缴
第五条 收费方法及程序
(一)收费方法
1、学生使用学校指定的银行卡,在异地或是本地按时存入下一学年足额的学费和住宿费,由财务审计处通过银行电子划转的方法代扣。
2、电子划转未成功的学生,在指定时间使用第三方平台扫描学院指定收费二维码,进行缴费。
(二)收费程序
1.新生收费
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财务审计处和有关银行积极协调,及时为每位新生办理缴费银行卡,随同录取通知书一并邮寄给学生本人。学生根据学院入学通知书将应交的第一学年学费、住宿费及代收费一次性足额存入指定的银行卡中。
2.在校生收费
每位在校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将应缴的学费、住宿费足额存入学校财务审计处指定的银行卡中。
3.毕业生收费
毕业生未交齐学费的,统一在毕业实习开始前将应缴纳的学费统一上缴学院财务审计处。毕业生凭交款凭证办理毕业实习、就业等相关手续。
(三)学费、住宿费收据的发放
财务审计处在集中收费期间将学生学费、住宿费收据按需发放给缴费成功的学生。
第六条 学生因转专业或年级变动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化,根据新学籍所在专业或所在年级收费标准收缴学费、住宿费;经批准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缴纳学费、住宿费,复学或取得学籍后,按随读年级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经批准从外校转入我院的学生,按转入的年级及专业收费标准收缴学费、住宿费。
第七条 学院各相关部门、各系要切实加强学生学杂费的收缴工作,财务审计处应在每学年学生报到后,及时统计学生缴费情况,通报学生工作处、各系;年末(助学贷款发放后)对各系学生学费缴纳情况汇总后报各系核实。
第三章 学费、住宿费的缓缴
第八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短期内确实不能缴清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应在该学年开学的第一周内,向所在系提交《山东传媒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缓交学费申请表》,经学院批准后,可以缓缴学费(住宿费不能缓缴)。缓缴金额一般不超过当年应缴学费的二分之一,缓缴期限不得超过助学贷款到账日期。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的新生,其学费的缓缴,由所在系、学生工作处现场办理。
第九条 各系根据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结果,提出缓缴学费金额,并形成《山东传媒职业学院学生缓缴学费汇总表》,统一报至学生工作处。各系应严格控制缓缴学费的学生数量。学费缓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出现严重违纪违规现象,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或出现谎报家庭经济情况、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的,取消其缓缴学费资格。
第十条 学生处对各系上报的《山东传媒职业学院学生缓交学费汇总表》进行审核,并将经学院研究同意和院领导签批后的《山东传媒职业学院学生缓缴学费汇总表》送交财务审计处和相应系,办理缓缴手续。
第四章 退费
第十一条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自动退学、转专业等需退费的,在办理完相应手续后,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收据后,由财务审计处参照鲁政办发〔2000〕6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执行,退还剩余费用。
第十二条 学生因违纪而被开除学籍以及擅自离校被取消学籍的,其已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一律不退。
第十三条 休学学生,暂不退费,复学后按所修专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多退少补。无法复学的学生,按自愿退学学生的退费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对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新生,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
第五章 欠费处理
第十五条 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正式开学后一周内学院未收到学生存入的足额学费、住宿费款,则视为欠费。对无正当理由欠费的学生,在其未缴清所欠学费、住宿费以前,学院可以采取以下制约措施:
1.不进行学籍注册;
2.停止图书证的使用;
3.向学生及其家长寄发《催交学费、住宿费通知书》;
4.其它有助于收缴学费、住宿费的正当措施;
5.无正当理由欠费的学生不得参加各种奖励评定,包括各类奖学金的评选和评优等。
第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时间足额缴费导致学籍未正常注册的毕业生,将不予进行毕业资格审查。
第六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措施
第十七条 对确实不能按时交纳学费、住宿费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校采取以下措施:
1.允许休学一年筹措学费;
2.按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3.学院资助管理中心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4.参加国家、省政府和学院奖助学金评选;
5.申请学费减免和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八条 经批准缓缴学费的学生,在获得国家、省政府和社会的奖助学金以后,应当首先用于缴纳欠缴的学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件:《缓缴学费申请表》
201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