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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实习实践期间学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2019-08-07 09:27   审核人: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需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学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山东传媒职业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实习实践指学生入学以来到毕业离校,参加的所有校

内外实习、实训以及顶岗工作等。

第四条 参加实习实践的学生要按时到校缴纳学费等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实习实践。

第二章 审批与管理

第五条 参加实习实践的学生要严格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参加实习实践的学生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协议或聘用合同,与所在系签订规范的安全协议。

第七条 学生实习实践前,各系要将本系实习实践学生的管理方案报学生工作处。

第八条 实习实践单位要给学生提供安全的实习实践环境,有条件的要提供良好的食宿环境,否则,对学生去该单位参加实践不予审批。

第九条 对实习实践学生的管理实行“谁主管,谁管理”。各系对实习实践学生的管理负责;专业指导教师在学生实践过程中既要指导学生的专业,还要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生实习实践是教学环节的重要内容之一。辅导员仍要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实习实践过程中,如发生各种突发事件,实习实践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内做出妥善处理,并及时与学生所在系联系,互相协调配合,做好处理工作。遇到不能处理的问题,学生所在系要及时上报学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工作小组。

第三章 岗位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实践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实践岗位,不得擅自作实习实践岗位职责以外的事情,有事离岗需经实习实践单位和系领导批准,返回岗位应向实习实践单位和系里报告。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听从单位指导老师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爱护设备,不乱动设备,更不得无故损坏。如发现故障或异常,立即报告单位指导老师,未经允许,不得任意拆卸或启动设备,确保人身、设备安全。

第十五条 在工作场所,不准嬉闹、奔跑和大声叫喊喧哗,上班不准串岗,不准打瞌睡、干私活或参加非单位组织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实习实践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将技术或商业情报泄露,维护顶岗实习单位利益。

第十七条 参加实习实践的学生必须与系指导老师或辅导员保持联系的畅通,定期向系指导老师或辅导员汇报自己的实习实践和工作情况,及时了解学校教学及其他方面的安排。

第十八条 尊重单位指导教师和单位领导,听从安排,服从工作分配,安心工作,虚心求教,刻苦钻研业务,掌握技能,完成实践任务。

第四章 请假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所在实习实践单位的培训和其他有益活动,有事需请假。

第二十条 学生请假1-3天者,须有请假报告,单位指导老师和系指导老师同意后方可休假;请假3天以上须经实习实践单位和系领导审批。假期满后应立即向审批人销假。

第二十一条 审批学生请假时,审批人要详细了解学生的请假事由,从严把关。

第二十二条 学生无故缺勤,按《山东传媒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五章 住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习实践单位给学生提供住宿的,学生必须在实习实践单位住宿,要按照单位的要求,服从单位的住宿管理规定,并做到以下几点:

1、严守就寝纪律,注意作息时间,不得有吵闹、大声喧哗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2、不得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不得随意留宿外来人员;

3、要爱护宿舍内一切设施,不得乱拆乱搬乱拿,损坏物品要赔偿;

4、节约用水用电,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长流水;

5、严禁私自拉、接线,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等大功率电器,严禁使用明火等。

第二十四条 实习实践单位不给学生提供住宿的,学生必须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

1、实习实践单位距离学校较近且坐公交能直达的,建议学生住宿学生公寓,严格遵守学院关于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

2、实习实践单位在市区距离学校较远或在其他省市的,学生如需在外租房居住,在实习实践单位保证其上下班安全的前提下,学生要多方考察,选择安全地点住宿,向实习实践单位、家长及系指导教师说明实际情况,并提供以下材料:①个人申请②个人安全声明③家长证明或其他需要的证明。学生实习实践期间即使在自家或亲属家居住,亦须按此办理。

第二十五条 参加实习实践的学生,如有提前完成实习实践任务或实习实践中断的情况,一律不准在外租房居住,应立即返校向所在系报到。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不服从实习实践单位以及所在系管理,自行在外租房居住的,由此引起的安全问题,学生负全部责任。

第六章 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实习实践结束后,要及时按学院规定时间返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的,须办理请假手续,征得系领导同意。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及时返校的,除不可抗力外,按旷课论处。

第二十八条 实习实践学生必须遵纪守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学院和实习实践单位的声誉。

第二十九条 实习实践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生管理和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独立联系实习实践的学生,须经家长同意,离校前与学院签署协议,持实习实践单位接纳证明到所在系登记,并办理学生实习实践手续,对在校外期间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完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实习实践过程中,学生原则上不能私自离开单位,如要调换实习实践单位,必须本人提出申请、原实习实践单位同意、新实习实践单位接纳证明,报其所在系同意后,方可离开实习实践单位。

第三十二条 实习实践中,学生因违纪或工作懒散等原因被单位拒绝继续参加实习实践者,学院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实习实践单位,经教育不改者,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实习实践学生在实习实践过程中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与辅导员联系,并以书面形式通报所在系,由所在系与实习实践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实习实践单位纪律、规章制度而受到单位处理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私自离开实习实践单位或因个人原因被单位辞退的学生,学校不再给予推荐实习实践单位,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实习实践过程中,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正常考试,无故不参加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学生实习实践期间,实习实践单位要加强学生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的安全教育,及时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由于处理不当或不及时引起的各种学生安全问题,实习实践单位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生实习实践期间,各系要协助实习实践单位做好学生的教育引导,并积极协助处理学生实习实践期间的安全问题。

第三十八条 其他有关学生实习实践过程中的学生管理,参照国家教育部、省教育主管部门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或相关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院学生工作处解释并监督执行。

                                           学生工作处

                                          201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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