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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2019-08-07 09:17   审核人: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育人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有关部门要对学生适时地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学生必须自觉学习安全知识,主动接受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各类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要热爱生活,珍惜生命,增强对自身、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感,自觉履行成年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在校学生必须按照学院规定与所在系签订《山东传媒职业学院学生安全管理协议》,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一式二份,学生本人和学院各执一份。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校园安全

第五条 学生有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的义务。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生活、学习、实习和各项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第六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治安管理规定。不得私藏和使用火药、管制刀具、仿真枪支等违禁品,违反者按治安管理条例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学生必须处处注意安全,不得攀越校门、围墙、窗户和栏杆,不得坐在窗台、阳台护栏、廊道护墙上或在其附近进行嬉闹、推挤、倚靠等不安全行为;禁止用哑铃、家具、石块等重物在高处压晾衣服和棉被等可能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维护宿舍安全。禁止留宿外来人员。

第九条 学生要自觉做好防火工作。不得在宿舍楼焚烧废弃物;不得使用蜡烛、煤油炉、煤气灶、酒精炉、液化炉、木炭炉等明火用具;不得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炒锅、电热壶、电热棒等电热器;不得私拉电线及私自安装电源插座和开关;不得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等。

第十条 学生必须自觉加强宿舍财物管理,离开宿舍应随手锁好房门,关好窗户,保管好钥匙;贵重物品、重要证件等应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学生要自觉维护校园秩序,不乱扔酒瓶、饮料瓶或其他废弃物等,以免伤害他人和破坏环境。

第十二条 凡学生在寒暑假期间确需留校的,均必须填写《山东传媒职业学院学生留校申请表》,经学院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及院领导批准,学生处备案。要按照要求,相对集中住宿,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校园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爱护各种消防设施,无火警状态下,严禁随意移动或使用、损坏消防设施。

第十四条 学生要加强体育锻炼,增强体质,患病应及时就医。凡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和其他不宜在校继续就读的疾病,且经休学仍无法治愈的学生,要按规定办理退学;被退学的学生必须由其监护人在一周内办完相关手续并领回。

第三章 校外活动安全

第十五条 学生组织集体校外活动必须报学院审批,谁组织谁负责。集体活动组织者要有序组织,注意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学生集体校外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单独外出活动,在上课期间要办理请假手续,节假日必须把去向告知辅导员或班干部,要严格遵守法规和注意自身安全。回校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上课期间外出活动。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返校的要及时告知辅导员。

第十七条 学生外出实习,要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大学生形象;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各项纪律和制度,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和不利安全的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集体或个人在校外用餐时,要讲究文明礼貌,注意饮食卫生,不得酗酒闹事,在规定的晚熄灯时间前必须返校。

第四章 交通安全

第十九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交通与安全法规。假期往返学校,要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上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不搭乘无牌证或违规超载车辆;现金、重要证件、行李物品等要妥善保管,谨防失窃,防止上当受骗。在校期间外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过往公路要按规定走斑马线或其他安全途径,不跨越公路中间隔离栏,切实注意个人安全。

第五章 其他安全

第二十条 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因特殊情况,确需申请走读或在校外住宿的,应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后,报请学院审批。经批准走读或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学院作息时间和要求参加学习等集体活动;走读或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其在校外的非集体组织的一切活动均视为个人负责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外“打工”或从事其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报经学院批准,在校外期间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纪活动。严禁学生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或其他场所进行非法服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的,或已被学校退学处理不按要求办理离校手续的,或办理离校手续后滞留在学校的,以及节假日期间在校外等发生意外的,学校概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事故处理及责任区分

第二十三条 当学生生命安全、集体和个人财产面临严重威胁或发生重大损失时,知情人要立即向所在系、处领导和辅导员报告,及时向110报警;所在系、处要向院领导报告并迅速组织力量,采取措施,排除险情,消除隐患,保护现场,同时做好稳定工作,恢复秩序,并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四条 凡因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规章制度和本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对自身造成伤害或财物损失的,均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集体、他人财物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对自身、他人都造成伤害或对集体和个人财物都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视情节按照《山东传媒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等校规校纪处理,触犯刑法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和责任不在学校的意外伤亡,学校概不承担医药、医疗费和丧葬费。

第二十六条 责任不在或不完全在学生本人而发生意外死亡,学校负责丧葬费,并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补助金额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其他补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中有关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及其事故处理和责任区分未尽事宜的,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学生工作处

                                          201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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