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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2019-08-06 08:50   审核人:   (点击: )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委 1990 年第 13 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共同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条 进入我校的人员,必须佩带或持有并主动出示我校学生证、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因公务或探亲访友等进入学校,须在门卫室办理会客登记手续后方可入校。所有出入校门的人员,必须遵守门卫管理规定,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管理、检查。

第四条 凡进入学校的车辆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学校保卫处的指挥和管理。

第五条 国内新闻媒体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效的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与学校宣传部门接洽、同意后,在校方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六条 受学校邀请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由学校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进入学校开展工作。

第七条 严禁非法擅自闯入学生宿舍。本校师生员工进入学生宿舍,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学生证,接受公寓管理员的查验、询问。无有效证件者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登记手续。

第八条 学生必须严格执行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定期做好内务卫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不安全或大功率电器。

第九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必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张贴在学校指定的地点。

第十条 严禁上传、下载、制作、复制、传播、阅读、观看反动、淫秽报刊、杂志、书籍、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严禁在互联网上上传、下载不良信息。

第十一条 任何人都不得干扰和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严禁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十三条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等通讯设施的(学校有关部门、组织正常使用除外)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学校领导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私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等通讯设施。

第十四条 在校内举行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均以不得干扰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为原则,并保证各种文化娱乐活动内容健康向上。大型活动,组织者必须在 48 小时前报请有关部门及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内进行创新创业活动,需按照创新创业学院的有关规定审批。禁止校外人员在校内经商。

第十六条 学校校园互联网络由学校统一管理,学生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或违反学校规定的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尊重师生员工的宗教信仰,严禁在校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更不得进行邪教及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本校人员,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对学校的处分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保卫处协助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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